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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張慶輝
被 告 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4,702 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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