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補,694,2022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葉士豪
訴訟代理人 龐永昌律師
被 告 葉鎮紳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段000號9樓房地(下合稱系爭房地)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6,683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64,495元/㎡×2,192㎡×權利範圍88/10000)+建物課稅現值762,600元=2,006,68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