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補,724,2022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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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4號
111年度補字第731號
111年度補字第733號
111年度補字第734號
111年度補字第735號
111年度補字第760號
111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蔡王閃
法定代理人 蔡政璜
上列原告與附表一所示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就附表一所示訴訟分別補正如附表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附表一所示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除未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外(業經本院另於111年7月27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其起訴狀僅泛稱如附表一「起訴意旨」欄所示,未明確陳明文中多處所稱「嫌團」分別係指起訴被告中之何人,及該等被告係於何時地有如何「偽造文書」、「拘匿虐殺」原告等行為、致原告受有如何損害等,亦未陳明請求權基礎及提出相關證據,致本案審判之範圍尚有未明,難認原告已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不合程式而有欠缺。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二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2項規定,原告之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或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抑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裁定駁回訴訟,且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規定,對原告處新臺幣120,000元以下之罰鍰,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一:
訴訟案號 被告 起訴意旨 111年度補字第724號 饒佩妮、洪可馨、楊素蓉、康瀞予、李偉花、趙若新、黃琴斐、蔡仁耀、劉增利、蔡淑津、蔡淑敏、尤春林 1.被告團偽文:欺詐:有可處分財產20萬:免扶養費。
2.子女證述政璜獨資養親,被告團偽文重謗:是母親金融養親。
3.慰金52萬償:110年度至夥社工拘匿:重親:全枯身心扶養費。
預防:被告拘虐詐脅等。
111年度補字第731號 李偉花、趙若新、楊素蓉、康瀞予、黃琴斐、蔡仁耀、劉增利、蔡淑津、蔡淑敏、尤春林 發覺日:111年06月26日:詳閱讓股卷宗: ⒈嫌團飾文:偽公文:[蔡仁耀][蔡淑津]有意願照護母親,蔡政璜:不願社會局110年12月10日到場協助照護母親,因此蔡王閃110年12月10日不需社工人員到場協助照護。
⒉嫌團飾文:偽公文:蔡王閃過往由蔡仁耀照護,嫌團支付照顧費及買物品。
因此,蔡王閃110年12月10日不需協助。
⒊嫌團飾文偽公文重謗:蔡政璜濫訴,經常恐嚇威脅嫌團。
⒋嫌團109年4月22日趁蔡政璜於大陸籌救母款,強制將蔡政璜聘僱的看護古巴拘匿,另拘匿蔡王閃於大順安養院虐殺危亡,政璜報警救護車搜送阮依轉呈高醫救回母親。
嫌團偽公文重謗:蔡政璜無故自行將母親接回居家照護。
⒌蔡政璜在台灣領取太多陸資人民幣救母,違反大陸外匯法規金額,遭大陸凍結帳戶,打1999暫助,但遭主嫌怠侵,嫌團續偽公文隱匿上情,偽公文重謗蔡政璜自稱無收入。
⒍嫌團誓死110年12月10日遺棄母親,堅拒雄院公文電話求助。
⒎慰金55萬償110年12月10日至111年1月28日遺棄母親部分,預防:被告拘虐詐脅等。
111年度補字第733號 田銘鎮、高雄市調處、謝宜璋、劉增利、蔡淑津、黃琴斐、蔡仁耀、尤春林、蔡淑敏 ⒈嫌犯團強制拘匿虐殺尊親染疥及枯營氣血壓瘡危亡。
⒉630萬慰償:長期拘匿染疥虐殺,肇痛苦身心傷衰難復。
⒊防止:嫌團拘虐詐脅等。
111年度補字第734號 阮綜合醫院、阮仲洲、李偉花、康瀞予、楊素蓉、趙若新、劉增利、蔡淑津、黃琴斐、蔡仁耀、尤春林、蔡淑敏 發覺日:111年6月6日111偵10580詹檢提示:主嫌團打電話的。
主嫌與嫌犯團夥:皆明知:蔡政璜(心肌梗塞病危史),蔡王閃(高齡又於97年遭虐殺致極重殘),竟繼續誓死不親為或安排看護協助蔡政璜照護蔡王閃,強制:半夜翻身拍背,強制:數打電話不給政璜睡眠,強制不給蔡王閃睡眠,顯惡謀:虐殺:全家戶口:蔡政璜,蔡王閃(體弱戶數天窘睡眠必重傷亡) 59萬慰償:無氣墊床房看護,強礙睡眠等侵危紅斑壓瘡健康。
防止:嫌團拘虐詐脅等。
111年度補字第735號 李偉花、康瀞予、楊素蓉、趙若新、劉增利、蔡淑津、黃琴斐、蔡仁耀、尤春林、蔡淑敏 ⒈被告再次長期拘匿虐殺尊親,侵枯營氣血及壓瘡危亡。
⒉360萬慰償:長期折磨拘匿虐殺,肇身心傷衰難以回復。
⒊防止:嫌團拘虐詐脅等。
111年度補字第760號 斐氏秋紅、巴宜珊、林坤輝、黃琴斐、蔡仁耀、劉增利、蔡淑津、蔡淑敏、尤春林、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黃志中 ⒈(斐氏秋紅)拿擦其他老人的乳液擦抹蔡王閃,染蔡王閃似疥瘡,續強制蔡政璜不可幫蔡王閃回診阮醫院拿優利素治療,也不可拿由硫磺水治療,謗阮醫院優利素與硫磺水侵疥瘡。
⒉109年11月22日:20:00:斐嫌威脅蔡政璜不和古巴結婚,否則不照護母親,續毛巾堵馬桶,說會賠,背信不賠,續遺棄母。
⒊慰金172萬償109年11月期間:嫌團惡侵母親健康危命及財物。
預防:被告拘虐詐脅等等。
111年度補字第773號 斐氏秋紅、巴宜珊、林坤輝、蔡仁耀、黃琴斐、劉增利、蔡淑津、蔡淑敏、尤春林、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黃志中 111年7月1日:閱覺:雄院訊問斐姨證人,續確判喻:竊錄尊親秘密。
⒈嫌團專對準蔡王閃,竊錄蔡王閃居家照護秘密(嫌團辯:怕被告)。
⒉主嫌(蔡仁耀)於雄檢:證稱:政璜申請的看護竊連絡回報相對戶。
主嫌(斐氏秋紅)於雄院:違刑訴法:心虛:不敢做證:認識相對戶。
⒊慰金69萬償嫌團忤侵家族至尊蔡王閃自由居家照護隱私秘密。
預防:被告拘虐詐脅等等。
附表二:
項目 應補正資料 1 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2 起訴之詳細原因事實,及其所依據之證據。
3 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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