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補,752,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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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蔡王閃
法定代理人 蔡政璜
原告與被告衛生局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800元。
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 年度救字第9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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