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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圓歇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久保
被 告 李易軒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文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交付文件正本等,核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另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64,869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114,869元(計算式:1,650,000元+2,464,869元=4,114,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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