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補,848,2022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俊隆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124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5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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