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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劉德宗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8,000元【計算式:4,545,000元+(27,000元×39月)=5,5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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