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補,857,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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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告 李采恩


原告與被告康智雄等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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