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補,874,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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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高雄市私立永全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法定代理人 陸鄭淑珠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陸成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讓售土地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將原告長期占有使用之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陸成美蓉,侵害原告就系爭土地之占有使用權,而聲明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並將該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5,075元(即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總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4,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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