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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吳靜濡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曾嘉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歐奕葳間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0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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