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訴,1112,2023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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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2號
上 訴 人 邱嬿玲
訴訟代理人 劉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慈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5萬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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