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訴,1196,2023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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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森陽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偉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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