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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99號
上 訴 人 陳威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0,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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