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訴,1409,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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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409號
原 告 魏吉壕
被 告 五甲龍成宮

法定代理人 鄭振成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比例350/1萬,下稱系爭土地),與被告所有同段280-9地號土地(下稱280-9地號土地)相鄰。

詎被告拆除建物後所餘之一堵牆面(下稱系爭地上物),越界無權占用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地上物拆除後,將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又系爭地上物與原告坐落系爭土地之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鎮○街0○0號,下稱系爭建物)緊密依附,被告拆除系爭地上物勢將損壞系爭建物之牆面,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修復拆除後受損之牆面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占用系爭土地之系爭地上物(占用面積約20平方公尺)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㈡被告應修復因拆除系爭地上物所致系爭建物牆面之損壞。

二、被告則以:原告曾申請地政機關確定系爭土地界址,始緊鄰界址建屋。

其後,被告亦在界址之另側(即被告所有280-9地號土地)建築房屋,兩棟建物牆面雖有緊密連接之情形,惟被告建造之建物並無越界,被告嗣拆除建物時,為避免損及系爭建物牆面始未一併拆除系爭地上物,系爭地上物當無占用系爭土地之可能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78頁):㈠原告共有之系爭土地與被告所有280-9地號土地相鄰。

㈡被告建物拆除後遺留之牆面(即稱系爭地上物),與系爭建物相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定有明文。

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地上物,自以系爭地上物無權占用原告共有之系爭土地為前提。

經查,兩造對系爭土地為原告共有(應有部分比例350/1萬),至系爭地上物則為被告所有等情均不爭執,並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見審訴卷第31頁),惟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下稱鳳山地政)受本院囑託,依地籍界線複丈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0,亦有鳳山地政112年2月16日高市地鳳測字第11270144500號函檢附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憑(見訴卷第49-51頁),足見系爭地上物並無越界占用系爭土地之情事。

原告雖主張:鳳山地政人員現場施測時,並未先找鑑界點,亦未依鳳山地政先前針對系爭土地之鑑界結果(複丈日期:111年7月19日、字號:鳳圖鑑字第25100號,下稱系爭鑑界結果,見審訴卷第19頁)加以比對,系爭複丈成果圖之測量結果應不足採信云云(見訴卷第78頁),惟查,鳳山地政辦理複丈或測量時,會以圖根點或可靠界址點作為複丈或測量依據,並先施測毗鄰土地界址,檢測地籍線及核對地籍調查表是否圖地相符,必要時會擴大施測範圍施測。

又鳳山地政人員於112年2月15日辦理量測時,雖未參考系爭鑑界結果,然確有參考實地一定範圍內界址點進行測量,並作為複丈依據,此據鳳山地政112年3月24日高市地鳳測字第11270240400號函函覆明確(見本院卷第95頁),是鳳山地政人員既已依現場界址點進行測量,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0條:「複丈應以圖根點或界址點作為依據」之規定,即難認系爭複丈成果圖有與現況不符之違誤,是原告前開主張,尚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㈡據上,系爭地上物並無越界占用系爭土地,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地上物,即屬無據。

又原告依法不得拆除系爭地上物,則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修復系爭建物牆面因拆除系爭地上物所受損壞,亦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規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占用系爭土地之系爭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暨修復系爭建物牆面因拆除系爭地上物所受損壞,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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