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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及反訴原
告 榮華富貴商行
法定代理人 張宏昌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黃伯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英傑即老魯記、老魯記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本訴22萬元、反訴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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