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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文禮
訴訟代理人 林珍妮
楊孟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賴靜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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