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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珊珊
上列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勳民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賴寶合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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