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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黃瑞民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律師
被 告 泰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泰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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