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金,2,202304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號
上 訴 人 葉佐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云樂(原名林靖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2日本院111年度金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3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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