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蔣沛褣(即蘇賢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2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250號│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
│0001│高興昌鋼鐵│79-NX-0414│股票 │1 │800 │ │
│ │股份有限公│01-2 │ │ │ │ │
│ │司 │ │ │ │ │ │
├──┼─────┼─────┼───┼──┼───┼──┤
│0002│高興昌鋼鐵│80-NX-0644│股票 │1 │380 │ │
│ │股份有限公│73-4 │ │ │ │ │
│ │司 │ │ │ │ │ │
├──┼─────┼─────┼───┼──┼───┼──┤
│0003│高興昌鋼鐵│82-NX-0948│股票 │1 │118 │ │
│ │股份有限公│58-5 │ │ │ │ │
│ │司 │ │ │ │ │ │
├──┼─────┼─────┼───┼──┼───┼──┤
│0004│高興昌鋼鐵│85-NX-1170│股票 │1 │103 │ │
│ │股份有限公│44-1 │ │ │ │ │
│ │司 │ │ │ │ │ │
├──┼─────┼─────┼───┼──┼───┼──┤
│0005│高興昌鋼鐵│86-NX-1273│股票 │1 │140 │ │
│ │股份有限公│62-0 │ │ │ │ │
│ │司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