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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42號
原 告 王聖徹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好客滿餐飲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5萬8,667元、加班費16萬9,919元、休假日工資8萬2,636元、應休未休工資5萬4,834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7萬2,224元,返還勞健保費不當得利8萬1,288元,共計71萬9,568 元(請求返還勞健保費不當得利為8萬1,288元,總金額應為71萬9,568 元,誤載為74萬6,568元【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但除返還勞健保費不當得利8萬1,288元外,其餘請求共計63萬8,28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6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193元(7,820-4,627=3,19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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