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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3號
原 告 孫學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俊宏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萬1729元【計算式:原領工資補償75萬3000元+醫療費用3萬2013元+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提繳勞工退休金4萬6716元至上訴人之勞退專戶(即:請求提繳勞退金6萬8700元-原告勝訴金額2萬1984元=4萬6716元)=103萬1729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944元,惟其中原領工資補償75萬300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4萬6716元至上訴人之勞退專戶,合計79萬9716元之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8700元(計算式:1萬3050元×2/3=87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44元(計算式:1萬6944元-8700元=82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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