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4734,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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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毓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毓恩於90年07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117,739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47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9050元 許毓恩 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131472元 許毓恩 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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