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4743,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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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蕭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蕭文雄於民國94年06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約定分0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22日止累計2,193,596元正未給付,(其中531,585元為本金, 1,662,01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蕭文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22日止累計349,683元正未給付,其中90,376元為消費款;

255,207元為循環利息;

4,1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47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90376元 蕭文雄 自民國111年7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31585元 蕭文雄 自民國111年7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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