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4751,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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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顏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顏素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22日止累計180,975元正未給付,其中50,631元為消費款;

126,744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475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631元 顏素珍 自民國111年07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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