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5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4758號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612元 自民國93年3月12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612元 自民國93年4月13日起 至民國93年10月12日止 年息2% 自民國93年10月13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年息4%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