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4835,2022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35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林咸亨

債 務 人 江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台幣肆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