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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冠豪
債 務 人 許嘉良即嘉良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487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0,000元 自民國111年3月17日起 至民國111年7月16日止 年息1% 自民國111年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4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0,000元 自民國111年3月18日起 至民國111年7月16日止 年息0.1% 自民國111年7月17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17日止 年息0.844% 自民國111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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