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5134,2022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3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陳合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參佰零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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