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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葉哲成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謝依帆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謝依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53,656元 1.845% 自民國111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1年2月14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
自民國111年8月14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9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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