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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余景登律師即梁俊卿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梁俊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玖仟零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96,776元 91年6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95,793元 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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