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5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陳契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50,301元 111年2月15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1.845% 自111年3月15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 自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 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095% 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002 93,334元 111年5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095% 自111年3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8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 自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 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