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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9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賴貞水
債 務 人 謝金展即彤心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壹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360,859元 自111年2月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自111年3月9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7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另自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451,117元 自111年1月2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自111年2月2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7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另自11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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