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李承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9,478元 94年3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暨自9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52,482元 93年7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