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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葉乃源
債 務 人 江雅萍即赫媽咪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參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353,798元 1% 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1月6月30日止 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94計算。
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88計算。
2.94%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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