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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冠豪
債 務 人 黃睿軒即比特貝洛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333,332元 1% 自民國111年5月16日起至民國111月7月15日止 自民國111年6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
自民國111年7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44計算。
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88計算。
5.44% 自民國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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