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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0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談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柒仟壹佰貳拾伍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吳家榛發支付命令,惟吳家榛戶籍係設於高雄巿前鎮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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