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6328,2022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2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柏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貳仟貳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64,418元 111年6月3日 12.67% 自111年6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002 160,749元 111年5月27日 16% 自111年6月2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003 227,126元 111年5月4日 16% 自111年6月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