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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傅琨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壹萬伍仟零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36,675元 91年12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暨自92年1月27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2 193,615元 111年7月2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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