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6462,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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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絃鎮
債 務 人 周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五,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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