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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572號
債 權 人 黃仕影即巧大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韋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111年9月1日抑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若為111年9月1日,其請求依據為何。
二、釋明請求金額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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