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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853號
債 權 人 翁慧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明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為何人所有(聲請狀記載為2527-V8,如係誤載,請予更正)?若非債權人所有,得請求賠償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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