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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01號
債 權 人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樹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五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侯五來已於111年7月1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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