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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陳宥儒即畇璿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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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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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利率(年息)│期 間 │利率(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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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台幣 │自民國110年 │1% │自民國110年 │0.1% │
│ │300,000元 │6月10日起至 │ │7月11日起至 │ │
│ │ │民國110年12 │ │民國110年12 │ │
│ │ │月31日止 │ │月31日止 │ │
│ │ │ │ ├──────┼──────┤
│ │ │ │ │自民國111年1│0.2% │
│ │ │ │ │月1日起至民 │ │
│ │ │ │ │國111年1月11│ │
│ │ │ │ │日止 │ │
│ │ ├──────┼──────┼──────┼──────┤
│ │ │自民國111年1│3.12% │自民國111年1│0.624% │
│ │ │月1日起至清 │ │月12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 │ │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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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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