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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27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李之妤(原名:李禹霏)
債 務 人 陳曉萍
一、㈠債務人李之妤(原名:李禹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伍仟肆佰元之滯納金及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貳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李之妤(原名:李禹霏)、陳曉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滯納金及新台幣柒佰參拾壹元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李之妤(原名:李禹霏)、陳曉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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