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司促,1897,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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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97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汶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余汶晏已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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