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曉蓉
債 務 人 陳松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曉蓉前就讀正修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陳松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2,22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曉蓉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松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111年度司促字第27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松源、陳│自民國110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32,229│曉蓉 │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松源、陳│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229│曉蓉 │0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