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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絃鎮
債 務 人 李政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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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20,413元 │111年1月4日起 │1.42% │自111年2月4日起至111│
│ │ │至111年1月9日 │ │年8月4日止,按年息百│
│ │ │止 │ │分之0.242計算之違約 │
│ │ │ │ │金。 │
│ │ ├───────┼────┼──────────┤
│ │ │111年1月10日起│2.42% │自111年8月5日起至清 │
│ │ │至清償日止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 │0.484計算之違約金。 │
├──┼─────┼───────┼────┼──────────┤
│002 │403,747元 │110年11月4日起│1.42% │自110年12月4日起至 │
│ │ │至111年1月9日 │ │111年1月9日止,按年 │
│ │ │止 │ │息百分之0.142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
│ │ │111年1月10日起│2.42% │自111年1月10日起至 │
│ │ │至清償日止 │ │111年6月4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0.242計算之 │
│ │ │ │ │違約金,自111年6月5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息百分之0.484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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