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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3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王義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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