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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簡仲廷
債 務 人 簡宙緯
一、債務人簡仲廷、簡宙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零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簡仲廷於民國108年11月至109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簡宙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1,012元整,詳如附表所載。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簡仲廷需自負利息部份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簡宙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1年度司促字第296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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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仲廷、簡│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0% │
│ │71012 │宙緯 │0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仲廷、簡│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012 │宙緯 │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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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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